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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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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有的医疗美容技术已不再局限于隆鼻、面部整形、抽脂等高侵入性的美容项目,一些低侵入性项目如水光针、瘦脸针、光子嫩肤等项目,因其价格相对便宜、对人体的侵入性低等特点
现有的医疗美容技术已不再局限于隆鼻、面部整形、抽脂等高侵入性的美容项目,一些低侵入性项目如水光针、瘦脸针、光子嫩肤等项目,因其价格相对便宜、对人体的侵入性低等特点,已逐渐成为人们在医疗美容项目上的主要选择。然而,相较于医疗美容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却较为滞后。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有四种: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医疗美容纠纷与人身利益息息相关,其法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实务中对医疗美容纠纷性质的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针对这一法律现象,亟需对医疗美容诉讼中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及该类案例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判决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从维护美容者和医疗美容机构合法权益的角度,为医疗美容诉讼提供法律建议,进一步促进医疗美容业的发展。
一、医疗美容的特殊性
医疗美容是通过医学手段,包括药物、仪器及手术等,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治疗。笔者认为,医疗美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行为主体。医疗美容机构须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机构在性质认定上是医疗机构。第二,行为内容。该机构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是对人的面部与身体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抽脂、隆鼻、丰胸等手术。第三,行为客体,即医疗美容机构和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并接受该项合同服务内容的人。第四,对于先天的身体缺陷需要或因意外、疾病需要而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属于本文所指的“医疗美容行为”。实务中,常将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生活美容相混淆,因此,厘清几者之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找准维权路径,降低维权成本。
(一)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之区分
以医疗行为目的划分,可以将医疗行为分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与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手段已不再局限于治疗疾病,还用于以优化外形为目的的美容领域。“治疗性医疗行为”就是指狭义医疗行为,如对一般疾病的诊疗处理,多属于以治疗为目的的治疗性医疗行为。[1]本文所讨论的医疗美容属于非治疗性医疗行为,属于广义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与治疗性医疗行为的差别在于:医疗美容的接受者之目的,不在于治疗自身疾病,而在于改善自身外形;治疗性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则其本身存在需要治疗的疾病,其目的在于治疗疾病、恢复健康。
(二)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之区分
“生活美容”是指依据美容者的自身情况,运用护肤品等手段,对人体皮肤实施不具侵入性的美容护理。其与医疗美容的区别在于:首先,服务方式不同,医疗美容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能合理地运用医疗药物及相关医疗器材,其对人体实施的美容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而生活美容只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基本的美容知识,通过非侵入性的方式对皮肤进行护理。其次,两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也有差异。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医疗美容的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手术的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并需要具有相关临床工作经历,另外还需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而生活美容的执业门槛就相对较低,只须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执业美容师只需获得美容师资格证。[2]
二、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是由民事相关法和医学相关法来调整的,因此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解决医疗美容纠纷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医学知识。
(一)“医疗美容纠纷”之法学界定及其特征
“医疗美容纠纷”,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者双方基于其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就所造成的美容者损害、美容未达预期效果及合同履行不当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它是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双方就医疗美容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议性纠葛,其具有如下特征。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0/1229/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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