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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医疗法律责任的现实困境与完善

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与医疗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算法、传感网、人脑芯片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被运用到众多学科领域,推动经济社会从网络化、数字化阶段向智能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与医疗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算法、传感网、人脑芯片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被运用到众多学科领域,推动经济社会从网络化、数字化阶段向智能化阶段发展。在人工智能技术升级和产业市场化推动下,从早期的Puma560工业机器人、“快捷医疗参考”软件,到Acrobot机器人、DxPlan项目,再到DaVinci手术机器人、“沃生”电脑医生等在医学领域的运用,人工智能与医疗的深度结合被视为新的风险投资热点和社会关注焦点。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就发展智能医疗提出:“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治疗新模式新手段,建立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探索智慧医院建设,开发人机协同的手术机器人、智能诊疗助手,研发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生理监测系统,研发人机协同临床智能诊疗方案,实现智能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智能多学科会诊。”[1]由此观之,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药物发掘、疾病分析、健康会诊、临床治疗等医学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人工智能本身所固有的“技术黑箱”和“自主学习”造成医疗人工智能在医学临床应用上存在巨大风险。例如,据报道,2007年,美国FDA就收到了来自社会的200余次投诉,指控医疗外科手术机器人导致病人遭受烧伤、切割伤与感染,甚至造成89例死亡事故[2]。医疗人工智能诊断失误以及手术损害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医疗人工智能的风险责任规制、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展开热议。法律在积极回应科技发展需求的同时,也亟须应对技术革新带来的潜在风险。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现有的医疗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形成了对医疗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的全面讨论,特别是医疗人工智能造成医疗损害事件时,谁应当承担责任?是医疗人工智能的生产者或制造者,还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呢?亦或是人工智能本身能够成为适格的责任主体?这一系列问题,均成为医疗法律责任研究关注的重点。

二、人工智能对传统医疗法律责任的现实挑战

关于医疗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按照不同的致害原因和归责原则,分成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三种基本类型。从侵权责任法范畴看,医疗损害责任属一般侵权行为,由以下要件构成:(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2)患者遭受实际损害;(3)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错[3]。随着医疗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的智能医疗机器人等实质性地改变了现有“医务人员”的主体认知,从而对现有的医疗法律责任提出了许多理论和现实挑战。

(一)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适格问题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在现行民法理论框架下,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以自然人为集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强调责任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追索其背后的理论渊源,来源于哲学上的自由意志理论。该理论强调只有具备自由意志支配能力的人才会对其自身行为负责。若其不具备自由意志,则其相应的行为也不具备法律效果。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言:“法的人格者等于权利能力者。”[4]《德国民法典》也规定将赋于权利能力作为是否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逻辑,形成了“理性经济人—权利能力—法律人”的逻辑框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是赋予了其权利能力。具体到医疗法律责任领域,现行理论框架下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机器人医生等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智能,这些利用“反馈学习”机制而拥有强大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智能医疗机器人与人类差别甚小,特别是人工智能进入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阶段尤为如此。那个时候出现的医疗人工智能,将具有主体意识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能够自主判断和决策,可以与拥有生物大脑的人类相媲美,甚至更强。此时,进行医疗人工智能诊断的主体是智能医疗机器人还是人类医生?智能医疗机器人在法律上是人还是物,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这就成为探讨医疗法律责任的元命题。关于是否赋予智能机器医生等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在一段时间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激烈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在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类只是扮演一名监督者的角色,若其监督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不当之处,且人工智能产品本身也不存在缺陷,那么,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5]。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主-客体序格的自然法上服从规则的必须遵守,人工智能只能被定格在无法反应与确证自我的客观类存在物,而不能将其人格化”[6]。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1/0426/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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