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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医疗法律责任的现实困境与完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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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比较与分析 综上所述,在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上,美国与欧盟呈现出相对保守与递进发展两种状态。它们都从责任主体、归责
(三)比较与分析
综上所述,在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上,美国与欧盟呈现出相对保守与递进发展两种状态。它们都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方式、配套保护等角度,进行了许多具有现实应对意义的探索。但于细微处比较,美国对人工智能的规制,更多地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的角度提出差别化的归责原则,其责任主体仍旧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而欧盟则是站在社会和法律制度递进发展角度,提议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主体资格,这是对现行法律责任制度原理的创新。
四、我国人工智能医疗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
前文已述,医疗人工智能的兴起与应用将对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提出现实挑战。这些挑战,既可能造成接受医疗人工智能诊疗的患者所遭受的损害难以得到完整补偿,也会给生产商、制造商、医疗机构带来责任分担不确定,最终影响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为了实现鼓励人工智能研究发展和最大限度保护患者权益之间的平衡,笔者在综合国外立法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几点构建意见,以供参考。
(一)现有医疗法律责任归责模式的综合适用
对于医疗人工智能实施侵害的责任主体,美国、欧盟均认为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应作为相应的责任主体,但是否将医疗人工智能视为拥有独立人格的责任主体,却有不同看法。欧盟认为应当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但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取得主体资格后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设计相应的责任承担体系。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尚不需要考虑是否应当赋予医疗人工智能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一则是医疗人工智能是由人类设计与生产出来的,当前阶段人工智能所能完成的各项任务或采取的各种操作均取决于人类研发设计中事先制定好的代码或程序,亦即人工智能还不具备独立思考和独立决策的能力,尚处在人类的掌控范围之内,而且完全自主的医疗人工智能在短期内尚不会出现,因此,并不需要人工智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则若要赋予医疗人工智能以独立的主体地位,让其能够独立实施行为、承担责任,离不开法律、政策及道德规范的体系化支持与调整,但这些目前尚都处于空白阶段,在匹配的制度规范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强行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那么,可能会造成运作偏离合理向度下的混乱局面。况且,通过现行法律制度的扩展适用和法律解释技术的成熟运用能够有效解决现行面对的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医疗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可以综合运用现有的法律责任归责模式。首先,目前医疗人工智能通常是作为医生“助手”的身份出现,尚未达到具有独立自主自由意志的智能程度,也就是说,当前医疗人工智能更多表现为一种工具手段,对因其使用造成的医疗侵权责任,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因操作或管理不当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其次,现阶段的医疗人工智能尚属于人类研发生产的产品范畴,若因医疗人工智能自身程序瑕疵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害,应由其设计者、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的产品瑕疵责任,并可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倾斜分配,将人工智能是否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等证明责任分配给设计者、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最后,随着人工智能的高度发展,可能会在超级算法和深度学习技术的深度应用下产生具有独立自主意识能力的人工智能。但这是一种伴随技术的市场化应用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市场化的运行方式要求医疗人工智能的生产者、制造者、使用者在享受其利益的同时也要具有风险承担的能力,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契合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亦符合《侵权责任法》在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所做的立法选择[14]。当然,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虽未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范畴,但假若医疗强人工智能或超强人工智能真的出现并席卷人类社会时,对《民法总则》或者《民法典》再进行适时的体系修改,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这也符合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存在的哲学本质。
(二)建立强制保险或储备金制度
在涉及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医疗法律责任中,存在着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因果关系难以查清等现实困境,这不仅使受到损害的患者无法获得公平赔偿,而且也阻却了生产者、医疗机构进一步研发、使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工作热情。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美经验,尝试建立强制性保险和储备金制度,由开发者、制造商、所有者(医疗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支付费用,建立一个专门用于医疗人工智能法律责任支付的独立资金池,既使患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又使相关主体免于因承担巨大风险责任而丧失技术研发与使用的积极性[15]。该方式使得在智能医疗领域,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害负担通过风险最小化的方式实现化解,为救济受害人、分散医疗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较为妥善的制度保障[16]。当人工智能医疗机器人投入医学使用时,生产商可以为其购买保险,在医疗损害出现时,无需纠结于侵权责任的归属认定,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填补损害。同时,为了弥补保险制度范围相对有限性的不足,建立储备金制度则可实现优势互补。储备金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和患者在生产、销售、使用时的附加费用分担,也接纳社会捐赠。为确保储备金的公开透明,可配以相应的登记和公示制度。构建强制保险和储备金制度是摆脱囿于讨论医疗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的理论争议,而探索的一条能够真正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实践之道。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1/0426/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