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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医疗法律责任的现实困境与完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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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和行业标准 在人工智能当前发展阶段,我们提出通过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模式实现差别化归责,但差别化责任的前提需要
(三)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和行业标准
在人工智能当前发展阶段,我们提出通过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模式实现差别化归责,但差别化责任的前提需要建立在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审批监管机制上[17]。因此,在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越来越多、技术参数越来越复杂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通过“有形之手”监督建立安全标准和伦理规则,实现对人工智能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预测。这种前置性的审批制度,可以实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保证人工智能的产品质量,保证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中的智能机器人医生等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可靠性,增进患者采用医疗人工智能的信心;另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的安全标准和伦理准则,也可以保证差别化医疗法律责任承担的实现。对于符合一定生产标准并经过审查的医疗人工智能,生产商、制造商实质上只承担有限的产品责任,作为受害人的患者也可以援引相应的标准和准则证明涉事医疗人工智能存在“缺陷”之处,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并且相互间是连带责任关系。针对医疗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及监管标准,可借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创新设立的“数字医疗软件预认证计划(Precertification Program)”的监管方法,通过设置专门负责医疗设备及科技监管的机构 CDRH(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按照前期试点项目中确定的客观标准来“预先认证”符合条件的智能医疗开发主体。但是,该项目现存最大的问题在于智能医疗管理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无独有偶,欧盟、英国、德国、新加坡等也都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与人工智能有关的隐私、安全和道德的行业特定准则,以推动人工智能实现规范化健康发展。
五、结 语
医疗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给医疗领域实现精准化、个性化、高质量的诊断和治疗带来希望;另一方面,也因其参与诊疗活动而给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提出了现实挑战。伴随生物医学技术和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和链式发展,最终可能出现具有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和决策能力的智能机器人医生。这种智能机器人医生也将对传统的以自然人为中心的法律责任主体制度带来挑战。但法律制度的变更与发展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应的。在当前人工智能尚未全面进入强人工智能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产品尚处于人类的掌握和控制阶段,提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尚不必要。当前,针对人工智能在医学领域的应用,应当坚持以“前端预防”代替“末端惩治”的原则,通过现有法律制度的整体运用和法律原则的系统解释,在结合医疗责任风险与利益的基础上,按照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同的注意义务关系去认定各方责任,以体系性的法律规制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当然,在未来真正进入强人工智能的人机共存的时代,法律也必须面对和解决智能机器人医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地位问题,并对其进行适时的修正和更新,为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安排,增进人类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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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1/0426/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