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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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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主体的单一性。医疗美容纠纷的主体,仅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和接受医疗美容的美容者;在特殊情况下,该类案件的接受服务者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第一,主体的单一性。医疗美容纠纷的主体,仅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和接受医疗美容的美容者;在特殊情况下,该类案件的接受服务者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第二,知识复合性。医疗美容纠纷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其专业性更强,审判人员不仅需要具有法律知识,还需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在审判中,对医疗美容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都需要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来证明案件事实。第三,服务机构的多样性。美容者可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如各级医院的美容门诊、美容专科医院、个体所开办的美容诊所。[3]第四,纠纷解决途径。相较于其他民事合同纠纷而言,医疗美容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能申请仲裁。第五,法律适用的独特性。处理医疗美容纠纷除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律规范,还能适用针对医疗损害、医疗美容等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原因
引起医疗美容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医疗美容机构的因素也有美容者自身的因素。由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生引起的纠纷,其原因有: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其美容效果,误导美容者;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不当,未提供良好和谐的就诊环境;医者技术不精,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医者态度不好,未及时与美容者进行沟通,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4]
由美容者引起的医疗纠纷,其原因有:美容者对医疗美容结果预期过高,当结果未达到预期则心理上难以接受;美容者缺乏相关知识,术后出现并发症,就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美容者不遵守医嘱,不配合治疗。
当前的社会环境也是引起医疗美容纠纷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缺位,导致该行业的实务中医疗美容纠纷频发;媒体的负面报道,无形中导致医疗美容纠纷的易发;现有的医疗美容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也是医疗美容纠纷频发的潜在原因。[5]
(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之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案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是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与接受服务者之间就双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如美容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导致接受服务者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双方由此就是否应予赔偿及赔偿金额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只能由美容者提出申诉,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还可以由医疗美容机构提出申诉。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所追究的是合同义务履行者因违反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所追究的是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合同义务履行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中的美容者存在被损害事实、履行行为和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违约者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违法或存在过错、美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分析
本文所分析的相关案例,来源于2018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判决书,共检索到96份判决书;其中,可参考分析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有22份,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有42份。本文将主要分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主体、诉讼请求、是否对医疗美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结论、判决结果等。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总结案例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
(一)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1.起诉主体。
本文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限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与接受服务的美容者就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文所分析的22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仅有2例是由医疗美容机构提起的诉讼,占比9.09%;其余20例均是由美容者提起,占比90.91%。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原因是美容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0/1229/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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