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5)

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医疗美容违约与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逻辑 根据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有4例的美容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美容机

(二)医疗美容违约与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逻辑

根据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有4例的美容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在法院判决中,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可见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抚尉金的诉讼请求。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42例案件中,有30例的美容者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有17例案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

医疗美容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美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导致美容者精神痛苦,进而要求美容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美容者因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当诊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导致美容者出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向医疗美容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实际上,保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当美容者权利遭受损害时,其精神损失通常是无法估量的。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如美容者遭受容貌毁损的损害后果,美容者修复治疗的财产损失是有限的,但美容者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限的,且不能通过金钱弥补。[11]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如不能对美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保障,不责令医疗美容机构对美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经济赔偿,对美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障美容者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有利于抚慰美容者的精神创伤,顺应了社会重视受害者精神权利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被侵权人死亡、残疾、有其他损害后果等情形下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美容纠纷中,有以下情况美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医疗美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即美容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2)经鉴定,美容者损害程度构成伤残;(3)因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行为,导致美容者精神受到损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方法和路径

由于医疗美容是针对人的面貌与身体做的调整,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美容效果不佳,以及毁容甚至危害生命等情况所致。同时,由于大部分医疗美容项目是针对面部实施,因此,美容的效果会直接影响接受者的心理,甚至是日常生活。而在大部分医疗美容纠纷中,美容者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按两种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费:其一,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其二,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标准。

(三)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纠纷案处理中的支撑作用

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美容行为与美容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而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美容行为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疗美容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因此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理清争议焦点。[12]在医疗纠纷中,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通常是法院认定受害者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可见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纠纷裁判中的重要作用。[13]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美容者需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将影响患者的举证能力。[14]因此,在该类纠纷中,鉴定意见有利于美容者承担举证责任,帮助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理清争议焦点。

本文分析的42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有26例进行了鉴定,其中有3例因鉴定意见认为不属于对美容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虽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不足,但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导致美容者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在另外16例未进行鉴定的案例中,有美容者因拒绝鉴定,导致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得不到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也被人民法院全部驳回。还有几例是由于医疗美容机构未保留完整的诊疗行为材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由医疗美容机构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医疗美容机构与美容者都应收集保存好诊疗资料,因为这些资料是否完整将影响鉴定机构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将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未能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导致无法鉴定,由举证不能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中国医疗美容》 网址: http://www.zgylmrzz.cn/qikandaodu/2020/1229/663.html



上一篇:浅议我国医美行业所涉民事责任
下一篇:着力实现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 规范化 常态化

中国医疗美容投稿 | 中国医疗美容编辑部| 中国医疗美容版面费 | 中国医疗美容论文发表 | 中国医疗美容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